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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中美貿易戰:原産地確定是關鍵

    添加日期:2018-04-07   

    爲平衡美國232措施給中國造成的損失,維護中國國家和産業利益,經國務院批準,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(稅委會[2018]13号文),對原産於(yú)美國的部分進口商品中止關稅減讓義務,自4月2日起,對7類共128項商品加征關稅,其中,水果及制品等120項進口商品加征關稅15%,豬肉及制品等8項商品加征關稅25%,4月3日,美國貿易代表辦(bàn)公室公布拟加征關稅的中國商品清單,建議對來自中國的1300種商品加征25%的關稅,主要涉及信息和通信技術、航天航空、機器人、醫藥、機械等行業的産品,年進口值約500億美元,中美貿易戰全面拉開序幕。在這場硝煙味濃重的貿易戰中,中美雙方祭出的都是“加稅”的重磅措施,而其實施的關鍵則是原産地問題,即上述稅委會文件中強調的“原産於(yú)美國”的特定商品,同樣的,美國232措施針對的同樣是“原産於(yú)中國”的商品。那麽,如何認定有關貨物是否原産於(yú)美國或者中國,就成爲關鍵問題。
     


     

    什麽是原産(chǎn)地,國際貿易中的原産(chǎn)地規(guī)則是什麽?

    原産地(Origin),原意是指來源地、由來的地方。而國際貿易中的原産地,被形象地稱爲商品的“經濟國籍”,那是因爲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會根據本國的利益考慮,按照進口産品的不同來源,分别給予不同的待遇。比如,适用優惠稅率,或者是根據反傾銷、反補貼和其他貿易保護的需要而加征報複性關稅,就像是此次中美貿易戰中的加征15%-25%的關稅。爲瞭(le)實施這些關稅差别待遇、數量限制或者與貿易有關的其他措施,海關必須根據原産地規則的标準來確(què)定進口貨物的原産國,給以相應的海關待遇。因此,原産地認定成爲一國採取的關稅待遇、貿易措施等能夠得到有效實施的重要依據和前提。
     

    原産地規則是國際貿易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,其最主要的内容是原産地标準,即按照什麽樣的标準來認定進出口貨物的原産地歸屬。值得注意的是,目前國際上沒有統一的原産地規則,各國分别制定本國的原産地認定标準,但是,仍然有一些國際通行的規則。舉例1,在A國領土上開採的礦産品出口,該礦産品的取得完全源於(yú)A國,這就是原産地的“完全獲得”規則,很容易判定。舉例2,有關産品從A地進行原材料採購,在B地進行主要工序的加工,在C地進行最後的組裝,最後在D地包裝出口,該産品的原産地是哪兒呢?這就比較難判定,通行的規則是最終使産品發生“實質性改變”的國家或地區是原産地,這就是原産地認定的“實質性改變”規則。這一标準起源於(yú)美國,随著(zhe)國際分工的細化和跨國企業的發展,越來越多産品的生産制造環節涉及多個國家和地區,“實質性改變”規則成爲判定原産地的基本标準。但是,“實質性改變”的具體标準是什麽,各國的規定又不同,所以說沒有統一的原産地規則。
     

    中美原産(chǎn)地規(guī)則是否相同,認定标準有什麽差異?

    與大多數國家一樣,中、美兩國的原産地規則也分爲“優惠原産地規則”和“非優惠原産地規則”。“優惠原産地規則”是爲瞭(le)實施優惠關稅安排,最具代表性的是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适用“協定稅率”的原産地規則,一般都是由簽訂自貿協定的國家協商一緻後確(què)定,與中美貿易戰中的原産地規則不同。
     

    貿易戰中适用的是 “非優惠原産地規則”。美國尚未通過非優惠原産地規則的成文法(美國優惠原産地規則一般在自由貿易協定中都有成文的原産地規則,較爲詳細和具體),美國海關依賴一系列的法院判決、海關條例以及海關解釋對貨物原産地進行判定,通常會考慮以下因素:1.産品的性質、名稱和用途是否發生改變(biàn);2.産品生産過程的增值是否達到一定比例;3.産品最本質的特征是由生産過程賦予的還是由原材料賦予的。但是,最終認定産品是否發生“實質性改變(biàn)”仍然依賴於(yú)個案的判定,缺乏穩定性和透明度。
     

    中國屬於(yú)成文法國家,中國的“非優惠原産地規則”主要由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産地條例》和《關於(yú)非優惠原産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(biàn)标準的規定》(海關總署令第122号)設定,也是海關判定進出口貨物原産地的主要依據,主要标準包括:
     

    1. 完全在一個國家(地區)獲得的貨物,以該國(地區)爲原産地;兩個以上國家(地區)參(cān)與生産的貨物,以最後完成實質性改變(biàn)的國家(地區)爲原産地。
     

    2. 實質性改變(biàn)的確(què)定标準,以稅則歸類改變(biàn)爲基本标準;以從價百分比、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爲補充标準。具體來說,列入《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從價百分比标準的貨物清單》的貨物,按清單中列明的具體标準判定是否發生實質性改變(biàn);未列入《清單》貨物的實質性改變(biàn),應當适用稅則歸類改變(biàn)标準。
     

    “稅則歸類改變(biàn)”标準,是指在某一國家(地區)對非該國(地區)原産材料進行制造、加工後,所得貨物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》中的四位數級稅目歸類發生瞭(le)變(biàn)化。
     

    “從價百分比”标準,是指在某一國家(地區)對非該國(地區)原産(chǎn)材料進行制造、加工後的增值部分超過瞭(le)所得貨物價值的30%。
     

    “制造、加工工序”标準,是指在某一國(guó)家(地區)進行的賦(fù)予制造、加工後所得貨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。
     

    中美貿易戰中的原産(chǎn)地風(fēng)險提示

    在中美貿易戰中,海關将按照上述“非優惠原産地規則”對有關進口貨物是否原産於美國、中國做出認定。並(bìng)且,在有關加稅政策停止實施之前,中、美兩國海關都會将來自對方國家的進口貨物進行重點監管和查驗,確保加稅政策得到有效實施。因此,進出口企業需要在瞭(le)解中、美原産地規則的基礎上,做好相關應對和準備工作,依法維護自身權益。
     

    1. 對於出口到美國的産品

    依據美國《關稅法》的規定,美國海關對所有進口貨物的原産地進行判定。如果産品的标記(包括有關原産地的内容)有誤,海關可以拒絕放行貨物。對於(yú)海關提出的原産地質疑,進口商可以根據美國的原産地規則和産品實際情況提出抗辯,並(bìng)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,比如:有關産品僅在中國進行簡單包裝,産品的性質、名稱和用途未發生改變;或者是在中國進行的加工工序所産生的增值數額較小,不構成實質性改變等。
     

    救濟渠道:進口商可在海關做出不予放行的決定之日起90日内向海關提請複議,海關應在30日内做出複議決定。進口商也可以在複議過程中申請延長(zhǎng)時限以準備(bèi)證據。進口商如對海關做出的最終決定不服,可在最終決定做出後180天内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(Court 0f International Trrade)提起訴訟。對國際貿易法院的判決不服的,可向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提起上訴。
     

    2. 對於從美國進口的産品

   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》的相關規定,進口貨物收貨人應當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貨物原産地,並(bìng)依法繳納稅款。企業應當根據中國的原産地規則確(què)定貨物原産地,並(bìng)在申報進口時在報關單上予以報明。海關将根據需要對貨物随附單證材料進行審核,必要時進行查驗,或者要求企業進一步提供相關材料,以確(què)定貨物原産地。
     

    在通關流程結束後,自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,中國海關仍然保有對進口貨物進行稽查的權力。如果經稽查認定貨物原産地申報(bào)有誤,海關将依法作出稽查補(bǔ)稅決定,如果認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爲或者是存在僞報(bào)走私嫌疑的,将移交海關緝私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。
     

    救濟渠道:企業對海關作出的原産(chǎn)地認定和征稅決定不服,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複議,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複議決定,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(zhǎng)30日。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仍然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值得注意的是,海關納稅争議實施“複議前置”程序,也就是說企業對海關原産(chǎn)地認定等直接影響稅款征收的決定不服的,應當先向上一級海關申請複議,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訴,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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