添加日期:2019-01-18
2019年1月15日,美國紐約州稅務和财政部門下達瞭(le)一個重要通知——《關於(yú)在紐約州沒有實體存在的企業的銷售稅登記要求通知》。

目前紐約州已經確立瞭(le)哪些州外賣家需要爲州内消費者的訂單繳納銷售稅。並(bìng)且與大多數已經實施電商銷售稅的州不同,紐約州幾乎沒有給賣家任何的喘氣适應空間,在頒布時即刻生效。
根據紐約州稅務和财政部發布的指導(dǎo)意見和稅務通知,在下述情況下,州外賣家需要繳納電(diàn)商銷售稅:
如果一個企業在紐約州沒有實體存在,但是在随後的四個銷售稅季度内,在該州交付的訂單額(有形動産)超過瞭(le)30萬美元並(bìng)且在該州交付訂單(有形動産)超過瞭(le)100筆,那麽,該公司就需要注冊爲銷售稅賣家(sales tax vendor),代收並(bìng)及時代繳适於州和地方的銷售稅。銷售稅季度爲:3月1日至5月31日,6月1日至8月31日,9月1日至11月30日,12月1日至2月28/29日。
該指南中澄清瞭(le)紐約州自1965年起就實施相應的銷售稅法。然而直到2018年6月21日,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南達(dá)科他州訴Wayfair案件,取消瞭(le)禁止一個州對在該州沒有實體存在的企業征收銷售稅的規定後,該稅法才得以實施。同時該案也推翻瞭(le)1992年“奎爾公司訴北達(dá)科他州”案中的前最高法院判例。
美國紐約州稅務和财政部表示,符合該州門檻的賣家需要注冊爲New York State vendor。其官方網站上也有並(bìng)給出瞭(le)有關vendor的定義範圍。
(來源/雨果網)